韩国的法律体系
韩国法律效力层级而言,第一层级为宪法,第二层级为法律和条约、国际法规,第三层级为国家机关法规,第四层级为行政部门规章(笔者注),第五层级为行政规则、自治法规。
韩国法律效力层级而言,第一层级为宪法,第二层级为法律和条约与国际法规,第三层级为国家机关法规(笔者注),第四层级为行政部门规章(笔者注),第五层级为行政规则、自治法规。
1. 宪 法
韩国的最高法律规范,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结构、经济秩序及选举管理等相关基本事项。宪法是韩国所有下位法的制定和修改的标准和依据。
如果法律法规等违反宪法,韩国宪法法院(宪法裁判所)将通过宪法的具体规定、宪法前文及宪法基本理念的解释,决定该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等。
2. 法 律
法律是韩国国会制定的成文法,规定罪刑法定主义、租税法律主义、国籍取得条件、财产权的征收和补偿、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地方自治机关的种类等。
国民的所有自由和权利仅限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或公共福利所需的情况下,才可通过法律予以限制,即使法律限制,也不能侵害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
紧急命令和紧急财政经济命令仅限于总统在国家非常时期发布,但须向国会报告并获得批准才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
3. 国际条约、国际法规
条约是指各国家之间根据文件达成一致的协议,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是指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具有规范力的国际惯例。根据宪法所缔结并颁布的条约以及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具有与韩国国内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4. 国家机关法规(笔者注)
国家机关法规是指韩国宪法中五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首长制定的总统令(韩国叫大统领令)、国会规则、大法院规则、宪法法院规则以及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规则。
总统令是行政机关的首脑即总统颁布的委任命令和执行命令,在法规名称上一般会冠“施行令”。
5. 行政部门规章(笔者注)
总理令是行政部门中隶属国务总理的人事革新处、法制处、国家报勋处等部门的行政事项制定的法律规范,一般与部门令相同的效力。
部门令(即部令)是各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总统令委任的事项、执行法律、总统令所需的事项、各行政部门相对可以单独执行的行政事项、程序和技术事项等,在法规名称上一般后冠“施行规则”。
6. 行政规则、自治法规
行政规则是为了设置行政机关内部履行职务或者处理业务标准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法规名称上叫“训令、例外规、告示、指南”等。
地方自治机关制定的与地方自治有关的法律规范,在本辖区内实施,在法规名称上叫“条例“和”规则”。